重要文献:关于苏维埃的婚姻制度

作者:080575 时间:2014-05-07
 

来源:红色中华

为了解放妇女群众于野蛮封建的婚姻制度之下,为了实行真正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还在1931年的11月,中央执行委员会即颁布了苏维埃的婚姻条例,在这里,确定了结婚与离婚的完全自由,废除了包办强迫买卖的婚姻制度,禁止了蓄带童养媳。两年来在一切苏维埃管辖区域是一般的实行了这一法令,凡非亲族血统在五代以内,非神经病与危险性的传染病,男子年满20,女子年满18,经双方同意,并在乡苏或市苏举行登记,即可以实行结婚。离婚则只要男女一方提出要求,经过乡苏或市苏登记就行了。   这种民主主义的婚姻制度,打碎了数千年束缚人类尤其是束缚女子的封建锁链,建立了适合人性的新规律,这也是人类历史上伟大的胜利之一。 但是这一胜利,是附属于工农民主专政的胜利之后的,因为工农劳苦群众婚姻制度的解放,必须首先推翻地主资产阶级的专政,实行土地革命,男女劳动群众尤其是妇女第一有政治上的自由,第二也有了经济上的相当的自由,然后婚姻自由才有最后的保障。苏区中劳动妇女同男子一样有了选举权,并且分配了土地和工作,所以新制度是能够完全的实行了。因为数千年来婚姻的关系野蛮得无人性,女子所受压迫比男子更甚,所以现时苏维埃的婚姻法令着重于保护女子,把因离婚而起的义务更多的加给了男子去负担。因为小孩子是革命的新后代,过去社会习惯上不甚注意小孩子的保护,所以关于保护小孩,婚姻法令上有了单独的规定,其中关于私生子地位的承认与私生子的保护,是给了特别的注意的。这婚姻制度的实行使苏维埃取得了广大的群众的拥护,广泛群众不但在政治上经济上得到解放,而且在男女关系上也得到解放。就拿婚姻制度一件事来说,苏维埃区域与国民党区域也是两个绝对相反的世界。 

 

  

  

  

  

  

 (这是毛泽东在江西瑞金召开第二次全国苏维埃代表大会上的报告中的节录,原载1934126日《红色中华》报第二次全苏大会特刊第三期。标题是编者加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