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办理指南
2007年12月28日
2007年12月06日
一、办证依据
根据《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若干规定》、《山东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二、办证范围
凡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公民,外出前须办理国家统一格式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1)离开户籍所在县(市)的行政区域(离开地级以上市的区是否需要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2)拟异地居住30日以上;
(3)年龄在18周岁至49周岁之间;
(4)从事务工、经商等活动(探亲、访友、就医、上学、出差等除外)。
三、办证机构
《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由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的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办理。
四、办证凭据
流动人口申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应当填写《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申请表》,并向办证机关提交以下证明材料:
(1)本人《居民身份证》;
(2)所在单位或者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婚育情况证明;
(3)本人近期一寸正面免冠照片两张;
(4)已婚人员应当提交《结婚证》;
(5)已生育子女的, 还应当提交由施术单位或者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避孕措施情况证明;
(6)计划外生育的,应当提交处理执行情况证明。
发证机关在接到申请人和有关证明材料后,对于证明材料齐全、有效的,应当即时予以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五、下列人员可以不申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1、在校学生;2、单位公务出差人员;3、因婚嫁关系已经纳入现居住地户籍人口管理的。
六、有关《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的规定
(1)各发证机关应免费发放《流动人口婚育证明》,严禁在与外出人员签订合同和办理证件时,搭车乱收费,或以各种名义收取押金、保证金。
(2)《流动人口婚育证明》与《居民身份证》同时使用有效。
(3)《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的有效使用期限为3年。流动人口应当在所持《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的有效使用期限截止前,到本人户籍所在地的发证机关换领新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4)持证人婚育情况发生变更的,应当在30日内到现居住地验证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并由本人在3个月内到原发证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或者以其他形式告知原发证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不得要求当事人换领新证。
(5)本证明不得出借、转让、涂改。如有遗失,应及时向当地计划生育管理机构报失,并回原发证机关申请补发。
(信息发布人:申晓华)